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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市五区内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或二手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遇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即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贷款对象范围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已按规定逐月足额缴交往房公积金且已交足一年以上。
4 、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5、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6、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购买二手房自有资金不得低于40%。
7、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8、购买自住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9、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自动从该帐户中划收贷款本息。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按贷款当年月工资基数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目前省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8万人民币。贷款期限视借款人的经济偿还能力来确定,并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的离退休年限内,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贷的期限控制在15年以内)。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5年以内(含5年)利率为3.60%,5年以上至30年,年利率为4.0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四、贷款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经向“中心”贷款政策咨询后须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1、《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申请贷款额度时,以千元为单位,不保留百元及百元以下金额。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单身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
4、“中心”认可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务和收入证明,外地收入证明应出具公证书。 。
5、经交易所登记备案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供房改部门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6、贷款期限15年以上者;需提供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参加单位房改或集资购建房的证明。参与借还款的家庭成面有福州市属或其他城市职工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参加房改或集资购建房的证明,所在城市房改部门出具的未参加房改的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参加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正常缴存的证明,并注明月缴额。
7、申请人应提供现金交款单、收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商品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房款的30%,二手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房款的40%。
8、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人签字样。
9、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房地产公司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注:以上复印件只须一份,请务必使用B5纸复印。

五、贷款程序
1、资信调查及贷款审批
“中心”会同贷款承办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贷前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并提交贷款审批会议审批,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申请人可在材料受理十五个工作日后,查询有关贷款情况。
2、签订合同
借款申请人接到贷款承办银行的电话通知后,到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开发商应在借款合同上签章,保证责任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由贷款承办银行收押之日止。
3、贷款保险和抵押
借款人必须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投保时,借款人应注意:
(1)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一致
(2)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本息之和
(3)承担投保费用,(4)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承办银行,保险单交由贷款承办银行保存。 借款人应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除贷款额外的购房发票以及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贷款支用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日期,持“提款通知单”及本人身体证件到承办银行会计柜台办理贷款转账手续。
5、贷款偿还
借款人支用贷款后,应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时,借款人每月20日前将还款本息及时存入个人帐户,贷款承办银行按合同约定从该帐户扣收。如发生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还应缴交逾期罚息。借款人在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但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
6、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即可到贷款承办银行开具同意解除抵押关系的证明,并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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