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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待就业毕业生换发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的问题

  待就业毕业生未及时落户,现申请将户口落回家庭所在地,持"待就业证"、毕业证书原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相应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换发新"报到证"。凭报到证、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家庭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换发"报到证"时,毕业生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主要包括:1、本人的基本情况;2、未及时落户的原因;3、明确何时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等内容。

省外院校待就业毕业生报到程序

  注:1、待就业毕业生3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办理就业有关手续,户口随迁。
    2、需转递档案的,请于8月份与福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地址:福州五四路282号中宇楼五层(福建中医学院旁),电话:3570401、7816495。
    3、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电话:7831075

毕业生就业须知

(一)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办理接收手续
1、 申报材料
  (1)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接收手续的,提供以下材料:1、符合闽人发[2000]189号文件规定,属备案对象的,填写《接收重点大学和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务案表》,并附推荐表原件。2)不属于备案对象的,到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到机关就业的,同时附《录用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附推荐表原件
  (2)往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接收手续的,按本项第(1)款要求申报,同时附《福建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待就业证明》或报到证原件。
  (3)毕业生就业后一年内,申请调 整就业单位的,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并附《福建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报到证原件。
2、 办理程序
  (1)第1项申报材料(1)、(2)款对象中,由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的,报省人事厅办理;由市(地)属单位接收的,报市(地)人事局办理;由县属单位就业的,报县人事局办理。
  (2)第1项申报材料(3)款对象中,属跨省调整、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之间调整,市地县属单位调整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的,报省人事厅办理;属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调整到市地县属单位及市地县属单位之间调整的,报现接收单位所在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二) 毕业生办理其他手续
  1、 办理《就业通知书》或《调整工作通知书》
  已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凭《备案表》或《就业审批表》、《就业登记表》、《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及毕业证书原件,到相应政府人事部门输。由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的,到省人事厅办理。
  2、 毕业后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办理《待就业证明》
  (1) 省内院校毕业生,统一由学校到相应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2) 省外院校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3、 落户
  (1) 已办理拉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凭《就业通知书》或《调整工作通知书》、户粮迁移证等材料到公安、粮食部门落户。
  (2) 毕业后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待就业证明》,经家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在副页上签章后到家庭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落户。
  4、《就业通知书》、和《待就业证明》遣失补发
  毕业生应在遣失三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时呈报如下材料:个人申请报告、接收单位意见(补《就业通知书》)或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意见(补《待就业证明》的,)毕业证书原件等材料,并附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级上刊登的遣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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