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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双认证释义:
 1、单认证是外交部或省外办对公证书的认证。
 2、双认证是经外交部或省外办对公证书认证后,再由认证方寄往各使 、领馆认证。 大部分送往境外使用的公证文书均应进行双认证后方可使用。申办者在完成单认证后,可选择自行送往使、领馆认证或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认证部代送认证(部分国家指定使领馆认证须由当事人自行送办或须由外事办统一代送)。


接案要求
   申办认证的涉外公证书应由出证机关(公证处)开具认证介绍函并袋装密封后送往省外办认证;申办认证的商业单据(如发票、商检证明等)须由本单位开具认证委托书,注明申办国家、份数等情况。
审案内容
  1、对属外交部规定的(a、申办认证的文件中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损害我国主权和尊严。有损我国家、法人和公民权益的内容;b、申办认证的文件中有我内部文件、或使用内部文件批号、函号、带内部文件抬头或有不适合对外的内容;c、学会、协会等民间团体为企事单位出具的商业性文件;d、商品检验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书;e、原产地认证上如有与阿拉伯国家共同抵制以色列的内容,应让申办单位去掉该内容,变换中性措词后再申办认证)五种不予认证的证书,不接受代理。
  2、审核申办者(含单位)提交的公证处(或单位)出具的公函及申办人的有效证件。公函须注明公证书使用国国名、申办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3、核对公证处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是否在省外办备案。公证书有无公证处钢印、印章和公证员签名。
  4、公证书有无译文,译文中公证员的姓名翻译是否准确。公证书及证词译文页必须使用统一编号的公证专用纸。在公证书的左下方盖穿透公证处钢印。
  5、使 、领馆要求一式二份的公证书是否同一公证员出证。送往香港或其他国家、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是一事一证。结婚(符合我国法定年龄)、学历、经历、存款或个人收入等实体公证书中须贴有当事人照片,并盖钢印。涉韩婚姻当事人须填《婚姻登记表》并附户籍登记和个人身份证影印件。从事烹调专业的经历公证仅办非实体公证,即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声明、委托等公证书证词所述日期须与当事人签署声明书或委托书的日期一致。公证书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