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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代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登记服务项目

日期:2011-8-3 8:59:28   来源:外企部   点击:   字体显示:


    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9日颁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等相关情况。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要求,我外企人力资源部于2011年6月初增设了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办年度登记服务项目。目前,已为数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期代办了年度报告工作,服务质量得到委托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一致好评。
附一:代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服务指南;
附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01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