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医保医疗关系转移接续新规定
省医保中心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了新的规定。归纳一下大致有如下几点:
1.跨统筹区转移人员,办理参保同时办理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办理参保次月医疗关系生效,但须待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办妥后并按规定缴费后方可领取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医保关系生效至领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后可凭相关原始凭证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2.转移前后缴费中断的,须在转入地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期间的医保费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转入地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冻结六个月。
3.跨统筹区转移人员参保后才将异地医保关系转入的,若有中断,只享受新保人员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按现行工资基数补足后方可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4. 跨统筹区转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新转入统筹区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跨统筹区转移人员,办理参保同时办理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办理参保次月医疗关系生效,但须待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办妥后并按规定缴费后方可领取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医保关系生效至领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后可凭相关原始凭证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2.转移前后缴费中断的,须在转入地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期间的医保费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转入地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冻结六个月。
3.跨统筹区转移人员参保后才将异地医保关系转入的,若有中断,只享受新保人员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按现行工资基数补足后方可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4. 跨统筹区转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新转入统筹区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