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以下是转移的新流程图介绍供职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