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新调整
据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布的闽劳社【2009】第29号文件及闽政办【1999】212号文件规定通知,就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医保转移、合并需符合以下相关规定:
1、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
2、 跨统筹区转移前后发生断保的,断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统筹支付待遇。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从续保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享受转入地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3、 转移前后中断缴费的,须在转入地按当地规定的基数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多个统筹区的参保时间方可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4、 转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满25年,转入地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