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即二代医保卡)须知〈一〉
1.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即二代医保卡)集成了应用于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 以及金融应用方面的电子钱包和磁条账户(借记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业务查询和金融支付等功能,是持卡人输社会保障、医疗就诊及其它公共服务业务的电子证件,是金融结算和支付的工具。
2. 此卡的发放对象为:由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榕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单位统一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员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医保中心领取。
3. 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发放对象首次领卡(包括有医保卡更换为社会保障卡和新增参保人员首次领取卡)实行免费。
4. 参保单位或个人新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应仔细检查社会保障卡,如遇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或者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持卡人可自领取之日一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免费更换。
5.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此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持他人医保卡冒名办理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业务。一经发现,省医保中心将冻结违规使用的医保卡。
6. 参保人员第一次使用社会保障卡前,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使用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第一次刷卡就医或购药后,医保卡即启用,原医保卡自动失效,医保卡上的信息和余额将自动记入社会保障卡(即二代医保卡)中。
7. 在医保卡和就诊卡向社会保障卡过渡阶段,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仍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医保卡和就诊卡就医看病,各定点医疗机构会继续发放原先的就诊卡。但对已经领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要求其购买其他形式的就诊卡。
8. 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医保中心、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处部署的读卡终端,查询个人基本信息、账户资金和医疗消费情况。
2. 此卡的发放对象为:由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榕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单位统一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员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医保中心领取。
3. 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发放对象首次领卡(包括有医保卡更换为社会保障卡和新增参保人员首次领取卡)实行免费。
4. 参保单位或个人新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应仔细检查社会保障卡,如遇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或者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持卡人可自领取之日一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免费更换。
5.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此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持他人医保卡冒名办理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业务。一经发现,省医保中心将冻结违规使用的医保卡。
6. 参保人员第一次使用社会保障卡前,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使用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第一次刷卡就医或购药后,医保卡即启用,原医保卡自动失效,医保卡上的信息和余额将自动记入社会保障卡(即二代医保卡)中。
7. 在医保卡和就诊卡向社会保障卡过渡阶段,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仍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医保卡和就诊卡就医看病,各定点医疗机构会继续发放原先的就诊卡。但对已经领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要求其购买其他形式的就诊卡。
8. 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医保中心、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处部署的读卡终端,查询个人基本信息、账户资金和医疗消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