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人事档案寄存费用的通知
关于调整人事档案寄存费用的通知
各办事处:根据福建省人事厅转发省物价局闽价[2002]费159号《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才中介机构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中规定:人才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接管委托人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资料,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委托人的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整保管、代办户口落籍与管理、办理委托人的转正定级、职称确认及档案工资调整等,按每人每月3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我部门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将《中国员工聘用合同书》中档案寄存费用由原 50元/月变更为30元/月。特此通知。
外企雇员部 二OO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