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对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处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管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只能代表其派出企业在我省开展业务联系、产品介绍、市场调查、促进合作和技术交流、咨询服务等非经营性活动。凡未经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的我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住处挂牌;不得使用常驻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名称、名片、图片;不得从事任何与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的业务活动。常驻代表机构的常驻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入境后按规定时间到当地公安机关输住宿登记和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在居留期间前往非开放地区,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在居留证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返回中国的签证;在居留证有并效期后需继续居留的,须在期满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延期。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应按照我国税法和有关规定,在办妥工商登记后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章缴纳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拥有和使用机动车辆的,还应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原则上应由外国企业委派本企业的人员担任,中国公职人员不担任首席代表或兼职受聘于代表机构的工作。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职工,应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不得私自聘用。受聘人员应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作证。在省会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雇员的选派工作,目前由"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承办。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常驻人员进口所需的办公用品、生活自用物品和交通工具,应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进口物品只限代表机构和代表使用,不得私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如需转让或出售,应报经当地海关批准。进口机动车辆应持海关有效证明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常驻代表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按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持批准证书和工商登记证等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开户手续,账户应严格按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常驻代表机构的设址应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饭店、宾馆和写字楼范围内,不设址在民宅。常驻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活动必须接受批准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向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承办单位报送业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对于违反我国有关政策法规,从事非法活动的代表机构或人员,批准机关和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有权作出警告、通报、罚款、没收所得、吊销登记证、限期离境等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OP
◆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手续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以下12项文件和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申请书(由董事长签署,加盖境外公司公章);
3、资本信用证明(正本,由同境外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应为当年有效证明)
4、注册证书(复印件,由企业所在国或地区当局开具);
5、商业登记证(即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
6、委任书(由董事长签署的首席代表或代表授权书);
7、简历(由董事长签署的首席代表简历介绍):
8、身份证(首席代表或代表境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9、委托承办协议书(一式两份);
10、福州代表处驻地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11、薪金证明(由董事长签署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月薪或年薪);
12、首席代表或代表两寸免冠照片四张。
外国企业属于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及经济组织的,在具备上述材料后,由我省的一个对外贸易企业或对外经济组织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分别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常驻代表机构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发给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首席代表证。工商登记证在效期为一年,在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内,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每年在工商登记证有效满前三十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的登记手续,换领登记证。
常驻代表机构如需延长驻在期限,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经承办单位审核后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向税务、海关、公安、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等有关事宜。凡是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驻在地点等内容需要变更的,常驻代表机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向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擅自变更。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终止业务活动,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报告承办单位,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持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出具的债务、税务和进口物品等有关事宜清理完结证明,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国企业对其原常驻代表机构的未了事宜,必须继续承担责任。
◆常驻代表机构如何办理中方雇员登记 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雇员系指当地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推荐或介绍并按照合同聘用的中国公民。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招聘中国公民。所需雇员必须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聘用,并签订合同,按规定办理雇员登记。在福州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雇员统一由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负责选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聘雇员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后,应持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证和首席代表证到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登记,并可根据具体业务需要,由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提供其所需人才进行选择录用,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与中心签订《聘用中国员工合同书》,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和雇员福利费用。所录用的雇员应填写《雇员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及相片两张,并与中心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雇员须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申请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出具的介绍信;
(二) 《聘用中国员工合同》副本;
(三) 一寸免冠相片四张。 雇员受聘担任临时性服务事务,合同期限不满三十日的,应持合同副本向 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不发给《工作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招聘雇员或所聘雇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解聘或限期履行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