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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积极稳妥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限高”政策

日期:2008-9-4 11:40:15   来源:   点击:   字体显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抑制我省房价过快增长,2008年4月28日省

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对省直在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实

行“限高”政策(即单位和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

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在我中心外企雇员部管理的外商代表处

员工,工薪、福利待遇比较优厚,按此规定执行,个人利益方面须受到较大的损失,员工

公积金平均减少45.33%,个别员工每月减少公积金高达12,750元。为此,部分外企员工

反响强烈、一时难于接受,作为外企雇员“娘家”的“中心”外企雇员部工作人员,自觉

认真学习文件,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个办事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大量的解释、安抚工

作,取得了外企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外企部和办公室的财务

人员积极配合,主动加班加点,在一周内为2000多名外商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办理了公

积金缴费标准调整和缴交手续。由于整个办理过程认真细致、及时高效,同时又能积极维

护外企员工的切身利益,受到了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外企雇员双方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