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行为”的类型
日本入国管理局对于接收机关违反研修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不正行为”(译注:即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但有改善表现的认定为“准不正行为”。被认定为“不正行为”的接收机关,根据基准省令第8号规定,3年内不能继续接收研修生。(技能实习告示第一条第三项第五款也有同样规定)。被认定为“准不正行为”的接收机关,在提出改正方案,具备妥善实施研修和技能实习的条件之前,暂停接收研修生。
1、不正行为
l 第1类型①(双重合同):指与申请在留资格时提交的研修合同内容不同的合同。 技能实习雇用合同存在同样情况时也属双重合同。
l 第1类型②(与研修、技能实习计划矛盾):典型表现为没有进行非实务研修而提供了相关的研修计划。主要针对提交的研修计划与实际执行有较大偏差,影响到在留资格能否批准的程度。技能实习生从事与(研修成果评价时)技能实习对象工种不同的工作也属此类。
l 第1类型③(借用名义):未在申报的接收机关实施研修,而其它单位进行研修时属于借用名义,借用名义与借予名义均被认定为不正行为。
l 第1类型④(制作和使用虚假材料):申报的接收机关常勤人数有虚假或研修告示规定的有国家或地方团体援助的证明文件有虚假,其中包括向地方入管局提供与实际不符的监查报告书或未实施监查等情况。上述情况针对虚假内容严重影响能否审批的程度。
l 第2类型(研修生规定时间外活动):指让研修生在规定时间外、休息日等从事被认定为就劳活动的行为。
l 第3类型(不支付研修津贴等其它侵犯人权行为):对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有不支付研修津贴或不直接支付津贴以及暴行、监禁、强制扣留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等性质恶劣的人权侵害行为。
l 第4类型(不报告问题,监理懈怠,酿成刑事案件等):发生研修生、技能实习生逃跑等事件,不向地方入管局报告或一级接收机关没有按告示规定严格进行监查报告。另外即使有相关报告,但已发展为外国人刑事犯罪案件,给研修和技能实习制度带来恶劣影响;失踪人数超过前一年接收总人数的20%以及由于制度执行不当发生不法滞留等。
l 第5类型(非法雇用外国人):研修和技能实习实施机关雇佣非法就劳人员或违反劳动关系法雇佣外国人等不正当雇佣行为。
l 第6类型(准不正行为的再发生):被认定为下述2中的“准不正行为”,提出改善措施恢复业务后,再次发生同样问题。
2、准不正行为
l 第1类型:研修、技能实习的实施与提交的研修及技能实习计划内容矛盾。例如,非实务研修(座学研修等)的时间比预定计划少。
l 第2类型:虽在规定时间外、休息日等安排研修生工作,但没有被认定为专门进行就劳活动。
l 第3类型:虽发生过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人权侵害行为,但今后能够改正者。
l 第4类型:发生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失踪,在向地方入管局报告的同时,未对研修、技能实习制度带来重大影响或失踪研修生较多但未超过前一年接收总人数20%。
l 第5类型:实施研修的二级接收机关被认定犯有不正行为,连带追究一级接收机关责任,按准不正行为处理。另外,一级接收机关被认定为不正行为,二级接收机关对不正行为负有责任的也按准不正行为处理。
二、不正行为的特征
l 不正行为认定机关数
2003年至2005年被认定有不正行为的接收机关数量为482家,其中企业单独型接收机关12家,一级接收机关56家,二级接收机关41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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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企业单独型 |
一级接收机关 |
二级接收机关 |
小计 |
|
2003年 |
5 |
11 |
76 |
92 |
|
2004年 |
2 |
28 |
180 |
210 |
|
2005年 |
5 |
17 |
158 |
180 |
|
合计 |
12 |
56 |
414 |
428 |
表中,企业单独型接收机关是指根据基准省令第6号规定实施研修和技能实习的接收机关;一级接收机关是指根据法务省关于研修的告示,对接收条件有所放宽的中小企业团体;二级接收机关是指以一级接收机关为主体接收研修后具体实施研修的企业。
l 被认定为不正行为接收机关的行业比较。
在被认定为不正行为的12家企业单独型接收机关中,按不同工种看,钢铁·金属、建筑•土木、食品加工各占2家。
一级接收机关(团体监理型)在被认定为不正行为的56家中,根据其接收形态的不同,协同组合有55家,商工会有1家。
二级接收机关(团体监理型)在被认定为不正行为的414家中,按行业不同看,缝纫最多,有120家,占29%;以下依次是畜产农业65家,耕种农业54家,食品加工43家,钢铁、金属29家。其中缝纫和畜产农业、耕种农业共239家接收机关,占半数以上(57.7%)。
●不正行为认定类型比较:
从企业单独型发生不正行为的类型来看,12家中有10家(83.3%)属于第2类型“规定时间外活动”。
一级接收机关(团体监理型)发生不正行为的56家中,第1类型4“制作和使用虚假材料”最多,有51家(91.1%);第1类型2“与研修、技能实习计划矛盾”33家;第1类型3“借用名义”15家。
二级接收机关(团体监理型)发生不正行为的414个会社中,第1类型3“借用名义”218家(52.7%),最多;第2类型“规定时间外活动”175家;第1类型2“与研修、技能实习计划矛盾”有106家;第5类型“雇佣不法就劳者等”60家,与企业单独型不同,“借用名义”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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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企业单独型 12家 |
一级接收机关 56家 |
二级接收机关 414家 |
|||
|
认定数 |
全体比 |
认定数 |
全体比 |
认定数 |
全体比 |
|
|
第1类型1 双重合同 |
3 |
25% |
5 |
8.9% |
22 |
5.3% |
|
第1类型2 与研修、实习计划矛盾 |
7 |
58.3% |
33 |
58.9% |
106 |
25.6% |
|
第1类型3 借用名义 |
1 |
8.3% |
15 |
26.8% |
218 |
52.7% |
|
第1类型4 制作、使用虚假材料 |
8 |
66.7% |
51 |
91.1% |
37 |
8.9% |
|
第2类型 规定时间外活动 |
10 |
83.3% |
7 |
12.5% |
175 |
42.3% |
|
第3类型 人权侵害行为 |
6 |
50.0% |
5 |
8.9% |
42 |
10.1% |
|
第4类型 问题事例未报告 |
1 |
8.3% |
4 |
7.1% |
6 |
1.4% |
|
第5类型 雇佣不法就劳者 |
3 |
25.0% |
0 |
0.0% |
60 |
14.5% |
|
第6类型 准不正行为再发生 |
0 |
0.0% |
0 |
0.0% |
0 |
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