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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所需材料(办事指南)

日期:2008-12-17 14:36:40   来源:   点击:   字体显示:

(一)参保女职工:

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需附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

1.本人身份证;

2.计划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独生子女证;

5.结婚证;

6.出院小结;

7.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8.剖腹产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顺产金额在3000元以上,人工流产金额在300元以上均需提供医院盖章的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

9.女职工人工流产需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10.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1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需加带双方户籍簿(户籍薄上没有明确农业人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户口性质证明);

12.离异再婚的需带离异一方的《离婚证》。

()参保男职工:

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上述证件外(因男职工不享受医药费报销,故上述第78两项材料不必提供),应加带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

1.配偶属城镇户口的,应提供失业证;配偶属农村户口的,应提供村委员会失业证明(失业证距离生育前后三个月之外的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

2.女方户籍薄(户籍薄上没有明确农业人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户口性质证明);

3.男、女双方身份证。

(三)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正常提供相关报销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需地税盖章);

2.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工伤生育);

3.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后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