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
在榕省属和中央驻榕的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在 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 岗职工。
l 缴存登记、设立开户
一、缴存登记。单位自设立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报告、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填写完整的缴存登记表,向省直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二、 设立个人账户。单位持省直中心审核同意的缴存登记表,到承办银行设立职工个人账户,每位职工只允许设立一个账户。
三、缴存登记表填写说明:
1、缴存登记表包括“汇缴清册汇总表”和“汇缴清册”。
2、开户范围:单位在职职工。
在 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 岗职工。
3、缴交基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开户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一年核定一次,以后年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核定程序确定。
4、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统字[1994]37号《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5、月缴存额:计算月缴存额时采用“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其中:个人月缴存额=工资基数×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工资基数×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
2008年度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不能超过719元,最低不能低于33元。
6、其它填表事项:填写单位和主管部门名称时,均应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单位代码”无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填写。
l 缴交基数核定
1、 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5月或6月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组织和部署下一缴存年度(当年7月至第二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核定工作,发放缴交基数核定软件和单位职工缴存信息软盘;
2、 单位安装公积金缴交基数核定软件后,导入职工缴存信息,录入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生成缴交基数申报软盘,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办银行报送。
3、 承办银行根据单位申报资料,对缴交基数予以核定,并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对账单,交单位复核。
4、 单位将复核无误的缴交基数对账单加盖公章,在办理新年度第一个月份汇缴时,与“汇(补)缴书”一并报送承办银行。
l 汇缴
汇缴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逐月将住房公积金汇入省直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承办银行根据单位报送的当月“汇(补)缴款书”,将单位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行为。
汇缴时间为发薪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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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银行 |
收款人 |
归集专户账号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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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行 |
福建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 |
35001001106050017598 |
福建省建行房改专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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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行 |
福建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 |
1402039329600016393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吉祥支行 |
l 补缴
补缴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因故漏缴、少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省直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承办银行根据单位报送的“补缴清册”和“汇(补)缴款书”,将单位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行为。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在“补缴清册”中注明补缴起止日期。
补缴分为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两类。
1、单位补缴的情形有: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补缴自1999年4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之日)或成立之月起至首次汇缴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②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而造成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待其经济效益好转后办理的补缴。
③经省直中心审核确认其他应予补缴的情形。
2、个人补缴是指个人因故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而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的补缴。
l “新人”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
1、 缴交对象:
2、 缴存比例和年限: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交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缴存至满20年止。
3、 “新人”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的账户设立、工资基数核定以及缴存、变更、封存、启封、销户和转移等均参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过程中,应注意区分。
l 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销户
一、 单位缴存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1、变更。缴存单位的名称、经济性质、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向省直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变更手续。
2、变更或注销。缴存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清算的,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向省直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二、 单位缴存人员变更和销户
1、变更:单位发生缴存职工人数增减变化的,应于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前,向承办银行申报“变更清册”,办理人员增减变更手续。
承办银行应当为新增人员设立职工个人账户,对当月核减人员的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新增人员自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减人员自停发工资当月起停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后,该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承办银行应在收到单位申报的“变更清册”后,将其个人账户予以“启封”。
2、销户。职工办理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余额或住房公积金转移后,注销个人账户。
l 住房公积金查询和存折管理
一、 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1、持住房公积金存折到省直中心打印
2、登录“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网”(网址:WWW.FJSZGJJ.COM)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承办银行为省建行的,职工也可持住房公积金存折到该行的城东、广达、杨桥、城南、鼓楼等五家支行办理存折打印,还可向省建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查询登记手续,持龙卡在市内各建行自动柜员机上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存折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存折是省直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一人一折。如发现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错误的,职工可持单位证明(应注明单位账号和个人账号)和本人身份证,到承办银行办理更正手续。
2、存折应妥善保存。如发生遗失,应由职工本人向省直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省直中心办理挂失,并补办新的住房公积金存折。